2022-07-18 - admin
成文法典一经制定、颁行,便不能轻易更改、删增,从而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这种法律样式大体上反映了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较好地维护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会持续发展。
《广韵·真韵》:议,评也。《说文解字》:刑,铸器之法也。也是强调事的外在行为。即使是到了西周初期,周天子把天下土地及土地上的居民,以及殷之遗民整族整族地分封给姬姓亲属和异姓功臣,而同姓与异姓贵族又以联姻形式结成政治同盟。于是,聿即由击鼓者演化为战鼓或战鼓发出之音调,即军令、法令。
这些政策的一小部分被制定成为成文法规、条例。而不是用游牧生产方式取代农业生产方式。生命法学是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生命法则是在调整围绕人体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其他生命体的生命问题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飞速发展而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和研究的一个新兴法律群。
这一时期,以1982年宪法有关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为指针,我国先后制定了数百件生命法律法规与规章,而地方生命立法也开始起步,其范围广泛辐射至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护、环境卫生、基因工程、辅助生殖、器官移植、尸体解剖、殡葬、国境卫生检疫、食品卫生、医疗监督、药事管理、化装品管理、体育保健、精神卫生及动物实验等众多领域。这一期间我国的生命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先扬后抑的发展过程。而就这些地方性生命立法所涉及的领域来看,我国地方性生命立法的范围也都广为普射,以上海为例,就上海已经制定的地方生命立法的内容来看,其所辐射的领域是比较广泛的,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以地方公共卫生立法为核心,涉及精神卫生、母婴保健与辅助生殖、计划生育、遗体捐献、血液捐献、职业病防治、中医保护、医疗机构管理、食品卫生、体育健身、艾滋病防治、动植物卫生检疫防疫、微生物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化妆品监管等在内的20多个领域的地方生命法律体系。[31]朱英、尹倩:《民国时期的医师登记及其纷争———以上海地区为考察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据文献记载,生命刑在中国始于夏朝,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生命立法开始取得突破性进展,生命法制建设开始进入了健康、稳定和逐步繁盛的发展阶段。[33]参见樊波、梁峻:《浅析中华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中国卫生法制》2011年第1期。[10]参见翟晓梅、邱仁宗主编:《生命伦理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页。
而生命法的大量出现客观上推动了传统生命法学——医学法学(卫生法学)的诞生与发展。不仅如此,宋代的法律渤海严惩庸医,规定庸医伤人致死依法绳之。然而,与此极不相称的是,当前我国有关生命法学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却还存在显见不足,其重要体现之一便是有关生命法历史及其发展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极为少见。在这一时期,我国仿效西方国家设立了卫生部,负责全国的医药卫生工作,从而使得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
到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就颁布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对包括食品清洁卫生、水源污染以及医生手术不佳、医事损害赔偿生命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该法典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文有40余款,约占整个法典的1/7。中世纪初,东、西哥特王朝在罗马医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行医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禁止巫医行医以及公共卫生与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制定了医院管理、医疗许可证颁布等方面的制度。
[31] 因此,民国初期,尽管由于政局动荡,医疗人才匮乏,医学教育还在初创阶段,[32] 但政府还是对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给予了较高重视,并以规 范医师执业为核心,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维护民众生命安全的法规和条例。[3]1997年6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国内首届生命法学理论研讨会,正式提出了生命法以及生命法学的概念。
在这三个阶段,中国生命法的发展显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尽管作为一个学科性概念的生命法是20世纪末才开始出现的,[3] 但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则是自法律产生之后不久即已出于生命保障及维护人类血缘稳定之需要而出现。但由于我国总体上对法制建设的忽视与对政策措施的强烈依赖,我国生命立法的效力层次都普遍较低,以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为主,显现出了明显的政策倾向性与依赖性。此外,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秋冬行刑制度,更是古代生命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凸显了中国古代生命法的伦理化特色。[34]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生命法不仅在范围上有了巨大的拓展,且在立法内容的先进性与科学性等方面有了巨大提升。早在汉代起我国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
这些也都是中国古代典型的生命法律规范。[17] 夏朝立法中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刑刑名,包括大辟(杀头)、劓(割鼻)、宫(毁坏生殖器官)、剕(断足)、墨(割开头颅,关注墨水)。
《周礼》不但对医官进行了详细分类(如医师、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且规定了医官的职责与考核制度。同时,由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科学校的出现,各国有关医药管理方面的立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例如,通过将细菌或病毒放在食物中或采取注射的方式,强迫使人患上鼠疫、炭疽、伤寒。如《唐疏议》中就专门规定了谋大逆这样的重罪,对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者判处斩刑。
而日本法西斯则在中国建立了包括臭名昭著的731部队(又称石井部队)等在内的一批专门从事人体细菌战的实验工厂(又被称为死亡工厂),对包括中国人、俄罗斯人、朝鲜人等在内的大量受害者进行了各种残酷的人体实验。反应停是西德研制的一种对妊娠反应有良好控制作用的镇静药,曾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但应用最多的国家受害也最严重,如在1962年5月至1963年3月之间,西德、美国共生了13000多个海豹婴儿。在此基础上,《医师暂行条例》于1929年1月颁布,对医师管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法律还规定医生将病人医死,罚以放逐或斩首,给人开春药、堕胎则处以流放或没收部分财产。
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颁布了一些有关医药卫生的法令,内容涉及居室清洁、屠宰动物和正常饮食、性关系、尸体掩埋等。
另外,造御膳时,误犯食禁(据《食经》,苋菜不得和鳖肉、干脯不得入黍米之类的饮食禁忌),主食者绞。13世纪,法国制定了《医生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制定了药剂师管理法,15世纪,意大利制定了《佛罗伦萨药典》,英国也颁布了行医制度以及城市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
医师之下,设有士、府、史、徒等专职人员,他们各有专任,年终由医师考察医生们全年医疗成绩的优劣,以制订他们的级别和俸禄。早在殷商时期,就专门设置了负责宗教祭祀以及丧葬事务的官员,具体包括巫、贞人、作册、老(万)。
[1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反应停是西德研制的一种对妊娠反应有良好控制作用的镇静药,曾在西方国家风靡一时,但应用最多的国家受害也最严重,如在1962年5月至1963年3月之间,西德、美国共生了13000多个海豹婴儿。[1] 在此意义上,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就离不开对生命法历史脉络的考察。[19]参见甄志亚主编:《中国医学史》,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年年版,第56页。
这一怵目惊心的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后经过3年左右的研究,人们最终发现,导致产生如此大量海豹婴儿的祸首就是深受孕妇欢迎的反应停。就其发展进路来看,生命科技的不断进步与人类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使得生命法的调整范围必然会呈现出日渐扩大的趋向,其体系构成必然会逐步完善,而生命法的内容也会越来越趋向于理性。
受此影响,中国生命法显现出了逐步摆脱古代生命法那种偏重保护皇权特点的立法轨迹,开始站在民权保护的视角来审视生命法自身的价值。[8]参见达庆东等编著:《卫生法学纲要》,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二)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生命法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生命法主要是指中华民国时期的生命法,这是我国生命法尤其是传统生命法即医学卫生法专门化、具体化的一个时期。[2][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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